關于《西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和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讀
關于《西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和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由于我市冬春季節干旱少雨,風干物燥,森林火險等級較高,極易發生城鄉火災和森林草原火災。為有效遏制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西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和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目標任務
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原則,通過強化宣傳教育、嚴密清查堵控、嚴厲執法查處,全面落實禁放各項措施,引導市民自覺遵守《通告》,有效減少環境污染,消除城鄉消防和森林草原消防安全隱患,遏制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各類事故,確保禁放時間、禁放區內實現煙花爆竹“零響聲”。
三、主要內容
(一)護林防火期內(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全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二)以下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產品:
1.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的區域。包括: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2.老城區范圍內(東至濱河路,南至上、下西街,馬水河街,西至老西門街,北至北環線)。
3.林區、牧區及周邊500米范圍內。
(三)政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等行為。
(四)為保證我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禁放罰則。
四、執行標準
在禁放時間、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span>
五、注意事項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本通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鼓勵群眾舉報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的,市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三)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紀依法從重處理。
關聯文件:西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和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通告